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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
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汕头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对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以及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汕头市辖区内进行登记注册、完成备案,并纳入汕头保护中心备案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汕头保护中心完成注册登记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之前,由汕头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拟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等进行的前置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

第五条 汕头保护中心负责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专利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原则,不影响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相关权益。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六条 备案主体应严格遵守《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须知》等文件要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恪守诚信、效率原则,积极配合汕头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工作。

第七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状态存续/在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化工领域或机械装备制造领域,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无未处理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不依法执行法院有关判决或行政机关有关裁决、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委托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与记录。

第八条 备案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件;

(三)汕头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九条 汕头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知识产权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若备案主体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预审管理平台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重新提交《备案申请表》,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申请案件;预审办理过程中,代理委托关系等著录项目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汕头保护中心。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应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好预审系统账号信息管理,若发生账号、密码、联系人信息遗失,通过填写《预审系统账号密码重置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汕头保护中心申请密码重置。对于一年内再次发生信息遗失的,视为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薄弱,暂停预审服务12个月。

第十二条 汕头保护中心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积极服务区域内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参与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利申请精准服务保障名单,对名单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备案申请、预审申请予以优先处理。

第十三条 汕头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若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三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汕头保护中心对涉及专利预审事务的代理机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代理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无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代理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专利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与记录。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其知悉汕头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汕头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不定期复核。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预审管理平台提交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代理机构若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将被取消注册登记资格。

 

第四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汕头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申请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申请专利预审服务行为,对违反专利预审业务相关规定的单位,采取提醒、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注册登记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汕头保护中心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有关规定对专利预审申请案件进行审查,严格把控预审案件的申请质量。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与未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请求的,备案主体需作为第一申请人并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材料,并加盖全体申请人公章或签章。

第二十三条 同一申请人同批次或短时间内专利预审申请案件超过5件的(外观设计申请除外),须提交情况说明或者根据汕头保护中心要求进行会晤交流。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案件的专利预审服务: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超过5条)或反复修改(2次及以上)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未针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修改超出预审审查意见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不计入);

(四)备案主体委托未在汕头保护中心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被汕头保护中心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注册登记资格的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申请;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以预审意见通知书要求为准)提交修改文件或证明材料且无合理理由;提供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六)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与其实际经营内容或研发领域不符,且无合理理由;

(七)在收到汕头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正式申请且无正当理由;

(八)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案件涉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7号局令)、《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方案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

2、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

3、技术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

4、为符合预审范围,明显改编原有申请保护范围;

5、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

6、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简单复制权利要求内容,存在说明书附图之间明显不对应等撰写问题;

7、随意修改主要发明内容、变更数据或设计方案,随意更改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等;

(九)预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撤回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十)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备案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不予以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或格式与汕头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二)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24小时(以工作日计算)内完成网上缴费并于预审系统中提交申请号进行复核(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或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四)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五)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发明专利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审查员要求的除外);

(六)未向汕头保护中心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主动撤回;

(七)其他因自身不规范行为而被取消加快标记。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情况暂停预审服务6-12个月。

(一)因违反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年内达到两次提醒的备案主体;

(二)预审通过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交内容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包括同日申请),或将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等情形;

(三)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且经多次修改补正,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含)的;

(四)一年内预审合格6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但授权率低于50%(含);

(五)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凭空编造情况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六)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七)为非正常代理行为提供便利;

(八)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5件及以上且未向汕头保护中心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九)在其他保护中心或快速维权中心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案件被不予通过,或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重复向汕头保护中心提交的;

(十)其他不符合汕头保护中心预审业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二)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三)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四)备案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或管理部门不能履行知识产权管理,限期整改未通过;

(五)单个备案主体或多个备案主体参与针对同一主题批量(3件及以上)编造预审申请案件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六)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七)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

(八)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且拒不执行行政决定;

(九)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申请量大于10件,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含),或预审合格量大于6件,但授权率低于30%(含);

(十)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所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一)其他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案件的专利预审服务:

(一)代理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形式问题过多(超过5条)或反复修改(2次及以上)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不计入);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以预审意见通知书要求为准)提交修改文件或证明材料,且无合理理由;

(四)未针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修改超出预审审查意见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的;

(五)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涉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7号局令)、《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方案存在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

2.提交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

3.提交技术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

4.提交技术方案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

5、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简单复制权利要求内容,存在说明书附图之间明显不对应等撰写问题;

6、随意修改主要发明内容、变更数据或设计方案,随意更改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等。

(六)汕头保护中心要求提供专利研发记录等证明材料,代理机构未及时让申请主体提供;提供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七)无正当理由撤回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八)预审合格后,因自身的原因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九)发明专利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

(十)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申请案件代理服务资格6个月:

(一)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提醒的代理机构;

(二)代理的预审申请案件数量为10件以上,且一年内申请不合格率超过50%(含),或预审合格后,在一年内申请中授权率低于50%(含);

(三)代理预审申请案件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代理行为;存在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汕头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代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申请案件代理服务资格12个月: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虚假材料;

(二)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所认定的失信行为;

(四)将其他保护中心或快速维权中心提交后预审不予通过的预审申请案件,或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的专利申请重复向汕头保护中心提交的;

(五)代理凭空编造或无法证明研发记录的预审申请案件;

(六)其他不良记录。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在汕头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资格: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三)为无实际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进行备案或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四)注册关联公司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为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五)针对同一主题批量(3件及以上)编造预审申请案件;

(六)存在严重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存在本办法涉及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经现场核查通过后,可恢复预审服务或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十四条 预审申请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因疑似非正常申请等原因被暂停审查的,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汕头保护中心提交申诉材料,积极配合预审管理及后续处置。

第三十五条 汕头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发出处理意见,应先与当事人沟通,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汕头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汕头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视为放弃备案资格,将被移除备案主体名单,之后需要重新备案方可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三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如自愿放弃备案/注册登记资格,可向汕头保护中心提交《放弃预审资格申请书》,提交该申请后两年内不再重新备案/注册登记。

第三十八条 汕头保护中心不定期组织专利预审业务评价工作,建立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分级分类实施专利预审服务和管理,对信用行为良好、预审授权量大、预审质量高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当关注汕头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配合汕头保护中心的相关管理,积极参加汕头保护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及时跟进有关备案与专利预审事务工作。

第四十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有资质的、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以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质量。

第四十一条 汕头保护中心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创新主体享受专利预审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汕头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1.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须知

2.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3.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系统账号密码重置申请表

4.放弃预审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