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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讯 | 欧盟法院裁定:
Haribo小熊软糖造型过于简单,不能注册为商标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项欧盟商标(第1700702号)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为图形商标,旨在保护Haribo金熊软糖的小熊造型。
Haribo就其金熊软糖提出的欧盟商标申请,因缺乏显著性被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欧盟普通法院近期确认,该二维图形商标过于简单且装饰性过强,不符合商标保护要件,正如Armelle Blachier所阐释。
具体而言,本案争议的欧盟商标(第1700702号)为图形商标,即Haribo金熊软糖的小熊形状。欧洲当局认为,由于其几何造型过于简单,拟注册商标无法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即识别产品来自特定企业。

Haribo商标纠纷
糖果公司Haribo通过其控股公司Rigo Trading SA,于2022年4月提交了一份二维商标申请,意图在欧盟范围内保护其自1920年问世的金熊软糖造型。该申请指定的产品类别广泛,并不限于糖果制品。
欧盟知识产权局依据《第2017/1001号条例》第7条第(1)款(b)项,以该商标缺乏足够显著性为由,驳回了申请。
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这一认定,认为该标志会被视为缺乏显著性的装饰元素,或仅出于美学目的的装饰图案,无法用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
普通法院的裁决
2025年7月16日,欧盟普通法院认同上述结论,并重申:“商标要具备显著特征……必须能够识别申请注册的产品源自某一特定企业,从而将这些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区分开来。”
法院据此维持了对该软糖形状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理由是其缺乏显著特征。法院指出,该标志由一条粗黑线在白底上勾勒出侧面为曲线的封闭形状,属于“并不复杂的简单二维几何图形”。

法院进一步表示,“申请人未能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在该申请商标中识别出熊的身体部位,如耳朵、手臂、腿和头部”。同样,“申请人也未能证明相关公众会认为该商标代表了Haribo金熊软糖的轮廓。”
Rigo Trading公司曾试图主张,其另一件代表同一金熊软糖的商标已被欧盟当局认定为具有显著性。
然而,法院澄清,所涉标志必须分别评估,因为后者为三维商标,且因“造型紧凑,展现了带有直立耳朵、眼睛、鼻子和微笑的头部,以及像两只手臂和两条腿一样伸展的爪子,还有闪亮的表面”,而显得更为复杂。
欧盟法院是否日趋严苛?
此次裁决似乎标志着欧洲当局对由简单几何形状构成的二维商标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态度。尽管仅在两年之前的2023年7月,欧盟普通法院曾认可过一个熊轮廓商标,但此次立场已有所不同。

Rigo Trading公司也试图援引该案,但未获支持
这项最新裁决也呼应了欧盟法院于2024年11月在Chiquita商标案中的判决。该案以商标仅为简单几何图形——即一种缺乏易于记忆特征的椭圆变体——为由,撤销了用于新鲜水果的该商标。

Chiquita同样未能证明其商标通过在欧盟范围内的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从而能够识别相关产品的商业来源。
在本案中,法院并未就案涉商标是否可能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作出裁决。事实上,上诉委员会已决定将案件发回审查部门,以审议关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补充主张。
Rigo Trading公司仍可尝试援引此理由;然而,根据欧盟《第2017/1001号条例》第7条第(3)款确立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依然十分复杂,因其需要提供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境内的使用证据——即便是最知名的品牌,过去也难以完全满足这一举证责任。
编译自:https://www.mondaq.com/france/trademark/1703024/haribos-gummy-bear-trademark-deemed-too-simple-by-eu-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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