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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违法典型案例

 

依法按时、如实公示年度报告是所有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是市场参与者信用状况的直接体现,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减少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力指导、服务经营主体依法按时年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督促全市经营主体依法按时报送年报,现将去年以来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如下:

 

【案例一】汕头市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7月,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汕头市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3年度企业报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并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公示,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受限。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于6月30日前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鉴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当事人主动补报年报并作出信用承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予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汕头市某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7月,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汕头市某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3年度企业报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并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受限。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于6月30日前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鉴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当事人主动补报年报并作出信用承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予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汕头市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案

2024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中发现,汕头市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版)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版)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汕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案

2024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中发现,汕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版)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版)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汕头市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填报年报案

2024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汕头市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公示的企业年报信息未按规定如实填报,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版)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度已公示企业年报中的股东出资信息和实缴出资金额不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版)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鉴于当事人及时主动纠正错误,且属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约谈并予以批评教育。

 

【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告诫提醒】

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是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报告的,除了将受到行政处罚外,还会造成以下后果: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合作伙伴、客户等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可能会因企业的经营异常状态而有所顾虑,选择中止合作。

(二)正常经营活动受限。一是办理业务时受到限制,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间,很多业务的办理会受到限制,比如不能进行经营地址、股东、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变更。二是参与市场活动受限,在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三是金融业务受限,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是企业办理信贷、投资、担保等金融业务的重要考量因素,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拒绝为经营异常的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服务。

因此,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公示年度报告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