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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汕头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兼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27号)等文件精神,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公开征集汕头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工作职责
(一)申请兼职人民调解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2)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人民调解工作;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保证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4)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有丰富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5)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其他不宜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6)其他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特邀调解员除满足兼职人民调解员条件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并具有知识产权办案经验的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2)在国家、省、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3)在知识产权协会、版权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等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
(4)大学本科以上,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声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执业5年以上并具备丰富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或代理人;
(5)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6)其他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务工作者。
申请成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兼职特邀调解员的人员需填写《调解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将纸质件邮寄到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同时将以上资料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st12330@126.com 。
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 本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2. 本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3. 本人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4. 本人知识产权成果材料复印件;
5. 其它与申请有关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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